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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及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服务 的通知

阅读次数:171 编辑: 姚寅生 发布时间:2023-08-03 10: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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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及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服务

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机构、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及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住建部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以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房[2021]6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及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一)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1、规范承接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应当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且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对无法提供出售、出租房屋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属证书的,不得接受居间委托业务。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以及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2、实时核验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房产经纪业务后,应当依据委托人委托事项向淮南房产网官方核验平台 (网址:www.fc0554.com,以下简称核验平台)申请房源核验,如实录入相关信息,填报的信息及上传的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房源核验通过后获取房源核验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房源核验码,可在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机构(以下简称网络平台)发布委托出售或出租的房源信息。

房源核验通过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3、规范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通过核验平台进行房源核验,要符合依法可售(可租)、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真实在售(在租)和真实图片的要求,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同套出售或出租的房源可在同一网络平台发布一次,应避免重复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核验平台、门店、网络平台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4、严格管理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挂牌的房源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撤除。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服务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实名从业登记管理

为全面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实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信息实时登记、动态更新,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依法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应向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进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初始登记,建立从业诚信信息档案库,其中属于被特许加盟的从业机构,还应登记其使用的加盟品牌标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工商信息变更、分支机构新增或关闭、从业人员新增、调整或解除劳动关系、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形,机构均应及时向中介协会备案进行诚信信息档案库基本信息的更新;出现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机构还应向中介协会申请备案信息冻结,确保诚信档案信息终生留存、终生可追溯。

(二)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提高房地产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和职业操守,确保房地产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合法合规,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业务活动时必须持有从业人员实名服务证。

已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由从业机构向中介协会登记备案,可免试直接获取实名服务证,有效期分别为三年、二年。其他从业人员需经中介协会培训或完成继续教育,并通过中介协会组织的水平测试后,方可获得从业人员实名服务证,服务证有效期为一年。

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持实名服务证上岗的具体事宜由中介协会负责落实。

(三)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继续教育

为了适应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及时掌握新观念、新需求及新业务模式。从业人员需要不断加强学习、总结经验,合法合规经营,保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行业继续教育是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以及从业标准的有效途径。

房地产中介协会须从四个方面完善落实行业教育工作:与房地产研究机构合作开展专业知识培训;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法律法规继续教育培训;与业务主管部门互动开展政策法规解读继续教育培训;与行业内有影响力的机构合作,开展机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等继续教育培训。

鼓励中介协会综合自身情况发展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和自我完善继续教育体系优化学习课程,自身条件不能满足继续教育的应积极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中介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应确保从业人员不低于40课时。

三、严格落实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主体职责

网络平台应积极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环境整治“清朗”系列专项行动,提高政治认识,依法合规经营,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平台管理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房源信息发布及维护管理。各网络平台机构应认真履行房源审核职责,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挂牌房源信息,应及时对接房源核验接口,确保所发布的房源均真实有效。各网络平台应同时做好房源信息维护工作,及时下架虚假房源信息,如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对多次挂牌的房源或挂牌时间过长的房源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设置房源的挂牌期限,超过期限的房源信息自动下架。

(二)配合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各网络平台应积极配合中介协会加强从业机构及其人员的实名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在开展房源信息发布时,已完成实名登记,同时确保信息发布人员及所属公司与实际相符。对属于加盟店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公司和经纪人基础信息中,同时标识加盟品牌名称和公司名称。

(三)完善平台网页功能。网络平台要在房源信息醒目位置,展示从业人员的诚信状态、实名认证资格、个人登记编号,从业机构登记编号等基本信息。设置新增房源核验通道功能及房源发布风险提示,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链接,畅通对虚假房源举报受理途径。建立和完善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机制和违规经纪处理机制,对虚假信息及违规发布信息的经纪人及时处理,保证房源信息的真实、准确。杜绝从业人员冒充业主,在未取得业主书面委托的情况下,以业主名义发布房源信息。

(四)违规整治惩戒措施。对未办理实名登记或被主管部门、中介协会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网络平台机构不得开通房源发布权限;对不在认证有效期内的实名登记机构和从业人员,网络平台机构应禁止其展示房源信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布未经核验或冒充业主发布的虚假房源信息,网络平台机构应限制或取消房源信息发布权限。

本通知自2023年1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出租房源核验发布规则

      2.出售房源核验发布规则

3.房产网络平台机构技术对接展示规则

 

淮南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淮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2023年1月30日

 

 

附件1

出租房源核验发布规则

 

一、出租房源核验发布基本要求

1、发布人发布的出租房源信息应通过核验平台进行核验。

2、申请核验的房源须符合依法可租、真实委托、真实状况和真实在租的要求。

3、经纪机构核验的房源须取得产权人委托,若为共有产权,则需具有全部产权人真实意愿授权;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租授权委托书。

4、房源核验时需正确填写产权证书编号、产权人姓名等信息;录入房屋基本参数信息需同产权证书中信息保持一致。

5、个人和企业在核验平台微信扫码登录后,可申请房源核验并查询验证房源核验码的真伪。

二、出租房源核验发布流程

(一)产权人发布房源信息

当事人微信扫码登录核验平台后,录入待出租房屋信息后进行房源核验,获取房源核验码后,可自行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也可将核验码交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二)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

1、接受产权人委托并签订书面协议,产权人提供房源核验码,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2、接受产权人委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受托机构代为核验房源),产权人提供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经纪机构代为核验房源信息,获取核验码后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三)网络平台审核发布房源信息

1、产权人发布房源信息。产权人须提供房屋产权信息和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负责查询验证核验码真实性,核实后发布房源信息。产权人无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提供房源核验通道或根据产权人提供的信息代为申请核验,取得核验码后发布房源信息。

2、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须查询核实核验码真实性,审核通过后发布房源信息。

三、房源发布有关要求

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经营场所、核验平台和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时,对房源的宣传描述用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以及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禁止发布带有“国家级”“最高级”等夸张极限类词汇内容;房源图片须为房屋现状的实景照片,照片清晰、亮度充足,禁止发布虚假房源图片进行冒充。房源发布期限为3个月,超过期限的,应下架房源信息后重新发布。

 

 

附件2

出售房源核验发布规则

 

一、出售房源核验发布基本要求

1、发布人发布的出售房源信息应通过核验平台进行核验。

2、申请核验的房源须符合依法可售、真实委托、真实状况和真实在售的要求。

3、经纪机构核验的房源须取得产权人委托,若为共有产权,则需具有全部产权人真实意愿授权;对委托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出售授权委托书。

4、房源核验时需正确填写产权证书编号、产权人姓名等信息;录入房屋基本参数信息需同产权证书中信息保持一致。

5、个人和企业在核验平台微信扫码登录后,可申请房源核验并查询验证房源核验码的真伪。

二、出售房源核验发布流程

(一)产权人发布房源信息

1、有产权证书或商品房备案单的出售房源

当事人微信扫码登录核验平台后,录入待出售房屋信息后进行房源核验,获取房源核验码后,可自行在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也可将核验码交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2、无产权证收或商品房备案单的出售房源,不提供房源核验。

(二)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

1、接受产权人委托并签订书面协议,产权人提供房源核验码,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2、接受产权人委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受托机构代为核验房源),产权人提供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经纪机构代为核验房源信息,获取核验码后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三)网络平台审核发布房源信息

1、产权人发布房源信息。产权人须提供房屋产权信息和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负责查询验证核验码真实性,核实后发布房源信息。产权人无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提供房源核验通道或根据产权人提供的信息代为申请核验,取得核验码后发布房源信息。

2、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经纪机构提供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须查询核实核验码真实性,审核通过后发布房源信息。

三、房源发布有关要求

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在经营场所、核验平台和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时,对房源的宣传描述用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以及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禁止发布带有“国家级”“最高级”等夸张极限类词汇内容;房源图片须为房屋现状的实景照片,照片清晰、亮度充足,禁止发布虚假房源图片进行冒充。房源发布期限为3个月,超过期限的,应下架房源信息后重新发布。

 

附件3

 

房产网络平台机构技术对接展示规则

 

一、功能要求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须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到主管部门登记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从业人员获得实名登记服务证后方可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

2.各房产网络平台机构须在房源信息展示详情页等醒目位置,实时展示对应从业人员及机构的登记信息和行业诚信状态,具体包含以下六项信息:

(1)该从业人员诚信状态;

(2)该从业人员执业认证资格;

(3)该从业人员实名登记编号;

(4)该从业人员所属经纪机构登记编号;

(5)该展示房源对应的核验编码;

(6)该展示房源对应的核验二维码。

3.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奖惩时,各房产网络平台机构须同步更新展示相关诚信考评信息,且当信用惩戒达一定程度时,各房产网络平台机构须按系统指令暂停对应主体所有房源的外网展示。

二、对接规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及机构从业人员未取得实名登记服务证的,各网络平台不得开通其房源发布端口,已开通端口发布的房源应做下架处理。

2.各网络平台收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从业主体相关处罚信息且信用惩戒达到一定程度的,必须在最迟次日完成该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所有对外展示房源信息的下架。

3.各网络平台与主管部门对接前,需向主管部门申请生成该平台专属访问密钥。

4.以上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信息网络发布的网络平台机构。

三、其他要求

    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系统对接及功能上线运行。

 

淮南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4-6667525

淮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中心 联系电话:0554-6818505

淮南市房产中介协会           联系电话:0554-6654090

软件开发公司                 联系电话:400-025-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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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须知:只接受单位报名,请单位将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证信息用附件形式上传。

主办单位:淮南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备案序号:皖ICP备18004197号-8  技术支持:房朋软件
电话:0554-6681044 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财金大厦群楼二楼